关于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的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1-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87〕20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86]64号文)所讲“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其生活补助可按出差待遇办理”如何理解现统一解释如下:  各有关部门抽派干部“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属于到基层支援工作,应按我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通知修订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执行,即“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区1.80元,三类地区3.00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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