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资金来源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7-09-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字〔1987〕343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林业部门购置林业生产专用车资金来源的函
 

   林业部:  你部林物字[1987]350号文《关于调整林业部门购置林业生产专用车资金来源的函》收悉。经与全国控办研究,同意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所需的资金,除林业部按基建项目下达的基建投资外,也可从企、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中解决,但不得动用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折旧、伐区道路延伸费等专项资金。所购林业专用车,必须在当地确定的车辆编制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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