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4-05-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4〕227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稳定食油市场,国家陆续调销了部分商品储备食油。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调入地区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调出地区收回货款后,要及时归还银行、相应减少商品储备食油贷款。

  二、中央财政根据调出地区实际调出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和贷款金额,相应减少贷款垫息。

  三、国家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缴款项企业通过“其他应缴数”科目核算。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对地方财政应上缴的利息款,中央财政相应抵扣粮食补贴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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