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8-01-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88〕6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10号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文“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国家统一的领导和部署下,将分批分期,有步骤地在企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现将有关的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企业,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加工资指标范围内,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二、经国家批准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发给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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