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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
一、经国家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企业,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加工资指标范围内,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二、经国家批准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发给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