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国家储备盐储存保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6-06-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86〕333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轻工业部:

  你部(85)轻盐字第73号函收悉。对解决国家储备盐储存保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目前国家储备盐由于储存时间较长,地点分散,问题较多,损失很大。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请你部报请国家计委审定,重新调整布局,将盐储存在交通方便,易于进出、有储存设施及保管条件的单位,最好是存在盐业系统内,以便管理。

  二、对国家储备盐清理及动用时发生的加工费、降价损失及迂回运输费、报废损失等,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实证明后,报轻工业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在应归还国家储备盐资金中核销。

  三、国家储备盐动用后收回的资金,用于储备新盐,财政不再增拨资金。

  四、凡经批准动用的储备盐,其应上缴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及主管部门不能用以收抵支或提取一定比例的盐税来解决建仓资金和日常维修、保管等方面的费用开支。建仓计划请报国家计委审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