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乡水利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7-04-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 |
【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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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87〕60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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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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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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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关于听取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汇报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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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水电)厅(局): 198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6]50号文转发了《关于听取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汇报会议纪要》。《纪要》中就基层水利管理机构问题指出:“凡水利工程设施较多的区、乡,原则上应有适当的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作为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和人员”。对经费问题《纪要》中指出,“凡有条件作为企业管理的,可从收取水费和其他经营收入中解决经费问题。确因条件不具备,经县批准可采取经费定额补助办法,从其他水利事业费开支,如资金不足,可以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解决一部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纪要》精神,认真做好当地区、乡水利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核定工作。定额补助经费从其他水利事业费项下开支,如资金不足,需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预算中调剂解决一部分经费的,也应划转到“其他水利事业费”项内列支,专款用于区、乡水利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补助,并相应调减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支出预算。 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控制定额补助数额。要从核查区、乡水利管理机构的收支情况入手,确定其预算管理形式。实行定额补助的单位,补助数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编内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编内人员包括公用经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力情况核定。 由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调剂解决的经费,应先从县掌握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预算指标中划转。该项经费预算指标如全部归省掌握的,由省解决;如由省、县两级掌握的,如何解决由省决定。 用于区、乡水利管理机构的补助经费,包括从其他水利事业费安排和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划转的数额,请于年底前汇总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核备,以便了解《纪要》执行情况。 区、乡水利管理机构,要积极贯彻改革精神,以水为主开展多种服务,收好水费,并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技术、设备优势发展综合经营,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水平,减少国家负担。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他们提高自我维持的能力,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