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等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12-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91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项目名称、统一收费标准以及核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变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同时,考虑到《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已不再收取,因此,取消《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鉴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颁发证书(含定点生产标志)和收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意你局收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含定点生产标志)工本费。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工本费项目问题,待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归属确定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市(地、州)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应全额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收费收入的当日,将收入全额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已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地区,具体缴库方式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七、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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