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1-03-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1〕66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商业厅(局)、商委、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国发[1990]47号),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先后发出了《关于调整食糖价格的通知》([1990]价轻字824号)、《关于199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1990]价农字732号)、《关于提高絮棉零售价格的通知》(电报)、《关于调整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1990]价轻字825号),《关于调整洗衣粉、肥皂价格的通知》([1990]价电字69号),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煤炭、食糖、棉花、絮棉、棉纺织品、肥皂、洗衣粉价格都将适当提高。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商字第305号《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和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精神,现对食糖、棉花、絮棉、棉纺织品、煤炭、肥皂、洗衣粉提价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库存的食糖(不包括商业部的国家储备糖和市场调节糖)、絮棉、棉纺织品、煤炭等商品,应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调价前一天的商品库存数量准确计算升值金额,所发生的库存升值款,一律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二、各级供销社库存的食糖、棉花、絮棉、棉纺织品、煤炭、肥皂、洗衣粉等商品,应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调价前一天的商品库存数量准确计算库存升值金额,所发生的升值款、一律专项用于解决供销社挂帐、不得挪作他用,列入“待处理收益──全国统一调价收益”专户反映,并填列《供销社调价商品库存升值统计表》,随1991年一季度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商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凡不按此规定上报升值统计表的地区,农业银行可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商业部批准后,相应停止执行供销社挂帐停息办法,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库存升值款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供销社调剂解决本地供销社的挂帐损失;对结余部分,由商业部集中调剂解决全国供销社的挂帐损失,此款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供销社在管理、使用库存商品升值款时,应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的抵补指标,由商业部、省级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研究制定抵补指标,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并将抵补指标和调剂抵补款层层落实到有历史挂帐的企业,企业接到抵补指标后,开户银行按抵补指标冲减挂帐停息贷款,升值资金的具体划拨办法另行通知。在工商银行开户贷款的供销社企业也比照上述精神办理。年度终了,省级供销社应将挂帐损失的抵补情况,报同级有关部门。

  四、自199091日起,絮棉销售执行新的零售价格,国家财政对絮棉销售的价差补贴相应取消。

  附表:供销社调价商品库存升值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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