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6-0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0-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9〕1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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