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收取现场放射性监测费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1〕47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申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国检法函[1999]59)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入我国,同意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直属局在对进口废旧金属进行现场放射性监测时,收取现场放射性监测费。

    二、现场放射性监测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并在修订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时一并发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现场放射性监测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由你局集中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同时,你局要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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