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88〕4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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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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