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2-2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2000〕3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1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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