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2-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2-04-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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