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6-16
【颁布单位】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劳社部发〔2006〕20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71日起,为20066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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