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2-2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1〕16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在应纳税所莉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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