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5-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0〕50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逐步理顺价格,缓解财政困难,决定从19904月份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

  除城镇居民、部队生活用煤价差补贴继续保留外,取消城市饮食业、服务业用煤补贴。机关、团体、学校等集体单位饮食、取暖用煤补贴是否取消,按国务院意见,由地方政府考虑决定。

  调整民用煤炭补贴范围后,有关部门要帮助饮食服务行业加强经营管理,促使企业主要通过降低消耗、改进管理,提高效益进行消化,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物价的推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