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11-23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驻吉监〔2009〕106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吉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吉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9]106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吉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财驻吉监[2009]11号)中存在问题,经与吉林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由企业提供工商、环保、地税、商务、公安部门出具相应年度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书面意见的问题。具体指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每次申报办理退税要出具未受到上述部门处罚的书面声明,当地负责初审财政局每年至少一次与上述部门联系,核查企业书面声明的真实性。

二、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没有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资料的问题。具体指再生资源退税企业要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原始备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三、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提供的商务部门备案资料问题。具体为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提供的商务部门备案资料,应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引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文件规定的提供备案资料复印件。

四、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提供的税票复印件加盖税务局公章问题。具体为加盖税务局公章或征收专用章均可。

五、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提供银行对帐单复印件问题。具体指专员办和省财政厅要求上报退税资料时,需提供银行对帐单复印件,但是否与原件相符由当地初审财政局负责审核。

六、关于国税局出具《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问题。具体为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年度需提供一次《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如年度无税务稽查,需由国税机关出具无稽查的证明

七、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如何退税问题。具体为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应将退税产品与非退税产品分开独立核算,未分开核算的原则上不予退税。

八、关于再生资源退税企业有缓税是否可以退税的问题。具体为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在申请退税时能提供省国税局批准缓税的文件不按欠税处理,可以办理退税。

九、各地财政局应抓紧时间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预留印鉴工作。如需要《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的可到吉林省财政厅领取。

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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