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9-07-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0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11日至12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项目名称
外方价合作者名称
加拿大哈斯基公司美国盟德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
地区名称
区块面积
签约日期
合同期限
备注
1
中原东濮凹陷北部中原濮城油田提高采收率项目
63.8
1997.8.08
30陆上
2
中原东濮凹陷西部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提高采收率项目
141.22
1998.3.12
25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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