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序号 | 地区名称 | 项目名称
区块面积 | 签约日期 | 合同期限 | 外方价合作者名称
备注 |
1 | 中原东濮凹陷北部 | 中原濮城油田提高采收率项目 | 63.8 | 1997.8.08 | 30 | 加拿大哈斯基公司陆上 |
2 | 中原东濮凹陷西部 | 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提高采收率项目 | 141.22 | 1998.3.12 | 25 | 美国盟德集团有限公司陆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