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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出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照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