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修正贵州省对公安交通管理违章罚款收入规定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12-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9〕87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违章罚款收入和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你省公安厅和你厅联合下发的(89)黔财预字第60号《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违章罚款收入和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公安交警依法收缴的“罚款收入”实行比例上缴,即20%上缴财政,80%留给公安交警用于交通设施的规定,违反了我部关于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执行中容易产生滥罚的现象,影响严肃执法。同时,规定中还确定罚没收入定期缴库,也不符合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的要求。因此,请你们迅速修正上述规定,以保证罚没收入管理的统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外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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