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 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5-22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2000〕9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1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和花生粕,自20006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