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未到期国债券提前兑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0-10-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0〕90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在1988年以前,对未到期国债券一般不能兑取本息,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变现时,需经审查批准方能在指定的银行办理提前兑付手续。自1988年开设国债券流通转让市场以来,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国债券随时变现的困难。经研究决定,自文到之日起,不再办理国债券提前兑付工作。(83)财综字第8号部、行联合通知停止执行。今后,国债券持有人对未到期债券需提前变现时,可到国家开设的流通转让中介机构,按当时牌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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