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在1988年以前,对未到期国债券一般不能兑取本息,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变现时,需经审查批准方能在指定的银行办理提前兑付手续。自1988年开设国债券流通转让市场以来,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国债券随时变现的困难。经研究决定,自文到之日起,不再办理国债券提前兑付工作。(83)财综字第8号部、行联合通知停止执行。今后,国债券持有人对未到期债券需提前变现时,可到国家开设的流通转让中介机构,按当时牌价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