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4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1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71号)

  二、《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三、《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应于20016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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