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5-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88〕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行;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行: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现对银行扣缴拖欠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扣缴拖欠税款是维护国家税收严肃性所必须的重要手段。各银行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拖欠税款屡催不缴的,应将拖欠税款依法扣缴入库,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征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拖欠税款,经屡催无效的,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财政部门可以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自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含银行办事处、营业所,下同)扣缴应缴税款。各银行在接到正式书面扣缴税款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各银行扣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要及时缴入国库。

  三、纳税人对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各银行要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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