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2-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24 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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