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3-03-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48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集团)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渡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对中国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83,984.23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外运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外运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人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外运集团投人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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