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5-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银行 【实施日期】 1994-06-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外字〔1994〕239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分行:  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199461日起正式启用,以前使用的有关凭证同时作废。

    附件:三种统一凭证式样(各四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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