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0-10-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90〕101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文化厅(局)、上海市电影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我们制定了《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更好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坚持“以影为主、多种经营、以影带副,以副促影”的方针,在保证完成电影发行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场地、设备、人力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作为本企业的业务收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个别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不具备独立核算的项目收入,由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直接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其税后留利50%以上应用于扩大生产,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后备、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四项基金”)。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税后留利“四项基金”分配比例,可与主营业务有所区别。对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七、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要认真调查研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要盲目上项目。已开展的多种经营要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要严格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多种经营活动成本费用。多种经营成本费用不得挤占主营业务成本费用,不得将电影发行放映收入挪作多种经营收入。

  八、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应主要用于电影发行放映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等。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平调、挪用;

  (二)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五)不得用于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九、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企业的多种经营活动财务报表,要按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编报。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和本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对多种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多种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十二、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办法使用于各级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的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影剧院、电影放映队。其他电影企业(如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器材公司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在不违反以上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十五、本办法自1990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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