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3-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3〕32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的规定,为及时、妥善地解决省级财政部门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还本付息的拖欠问题,现将《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对外国政府代款一、二类项目欠款实施财政扣款的办法(试行)

 

附件:

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及时、妥善解决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还本付息的拖欠问题,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还本付息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十印发(外围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已与转贷银行签订财务代理协议或向转贷银行出具财政担保并经其确认的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

    三、对于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在签订财务代理协议或转贷协议前应切实落实本部门或项目单位的还款责任。

    四、财务代理协议或转贷协议签订后,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应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对于二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均应敦促项目单位按时对外还本付息。

    五、对于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如省级财政部门未能按时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转贷银行在对外垫付后,应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将一上年度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总额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按贷款项目列出明细表,在与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报送财政部。

    六、财政部收到转贷银行报送的明细表后,发文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

    七、财政部进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时将经复核确认后的转贷银行上一年度所发生的垫付本息金额和费用如数扣回。汇率按实际扣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问价计算。

    八、财政部在扣回上述本息和费用总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所扣款荐拨付有关转贷银行。

    九、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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