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债字〔1999〕186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在1999年原定国债发行规模外,向商业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为此,财政部决定发行1999年记账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发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面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发行,发行总金额为600亿元,期限10年,以面值发行,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2.本期国债于1999年9月3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每年的9月3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9月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票面利率随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浮动。各年付息利率,按本付息期起息日当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缴款数额,于1999年9月10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商业银行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商业银行自愿承购和财政部根据各商业银行资金状况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并与各商业银行签定承购合同。各商业银行承购数额为:

    中国工商银行260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100亿元;

    中国银行50亿元;

    中国建设银行190亿元。

    2.本期国债不得分销,不得面向社会发售。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手续费的拨付

    1.本期国债发行款分次缴纳,各商业银行应于1999年9月3日将承购额的60%、9月8日将承购额的40%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号:0215001—9909

        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3.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全部发行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4.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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