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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3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为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兑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03年由财政部门办理兑付手续的到期或支付利息的国债有:
1.1998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到期年利率为7.86%,从2月20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未将凭证式国债移交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的地区,继续办理该期国债的兑付工作。
2.1998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为5.85%,从11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1999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为3.50%,从10月15日开始陆续支付第四年利息。
4.2000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国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3.50%,从8月8日开始陆续支付第三年利息。
2003年各类到期及支付利息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兑付到期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1.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兑付的具体程序及2003年国债兑付资金的划拨方式参照《财政部关于2002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1001号)执行。
2.2003年国债兑付资金继续通过“与上级往来”科目核算,年末根据财政部届时将下发的“2003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核拨情况对账表”,比照《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财预字[1993]第26号)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1.财政国债巾介机构撒销后,由财政部门发行,尚末办理还本付息手续的国债兑付工作继续由当地财政厅(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2.2002—2004年,财政部门不再逐年申请特种国债,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凭证的销毁手续,至2005年,特种定向债券全部到期兑清后,再行组织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