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2-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6〕6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核准设备监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设备监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52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根据你局委托在组织专家对申请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评审时,向申请单位收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根据国务院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经费应由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自行解决,不宜收取注册费。

三、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收取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6年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2007年以后,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5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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