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2-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191 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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