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01-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0-01-0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0〕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11日至201312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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