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编(199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和中央有关精神,原尚未建立国家安全厅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已相继组建了国家安全机构。为进一步理顺经费管理渠道,加细经费管理,保证各地国家安全机构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国家安全机关的经费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解决,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因开展对外情报和反间谍侦察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
二、国家安全部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安排。
三、地方党委、政府按规定保证地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经费和技术办公、宿舍用房建设资金以外,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还要从政策上、经费上支持国家安全机关的技术装备建设,以保证国家安全业务工作的需要。
四、新组建的国家安全机关,凡由公安机关划归国家安全机关的部门,涉及有关财产交接方面的事宜,仍按国家安全部、公安部、财政帮(1984)国安(管)字001号《关于做好国家安全厅(局)组建过程中的财务、物资等交接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国家安全部有关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投资按过去规定不变。
六、过去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经费体制方面的制度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安全部、公安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国家安全厅(局)组建过程中的财务、物资等交接问题的通知
[1984]国安(管)字001号
根据中发(1983)23号和中办发(1983)48号文件精神,地方国家安全机构正在组建.为了有利于对外情报和反间谍侦察斗争,充分发挥财力、物力的作用,节省经费支出,公安、安全厅(局)必须做好财务、物资等交接工作。现将交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地方调查部和公安部所属各办事处已全建制划归地方国家安全厅(局),其使用的行政用房,业务用房、设备器材、交通工具、各种物资财产,应清点造册,全部移交国家安全厅(局)。
二、由公安机关划归国家安全机关的情报和反问谍侦察。(包括技术侦察,反窃听安全检查)机构,应将单独使用的行政、业务用房以及据点、设备器材、交通工具、各种物资财产等清点造册,全部移交国家安全厅(局);属于共同使用的行政、业务用房及据点、设备器材、交通工具、各种物资财产等,应按原来的主要用途确定归属;属于目前共同使用,双方都很需要,而只有一套(台、座……)或数量很少的财产,应互相协商确定归属,但在另一方未解决之前,仍应共同使用。
对于已经订货而尚未到达的物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三、各地方国家安全厅(局)的安全事业费,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由国家安全部统一拨给一由公安机关划归国家安全机关的情报和反间谍侦察的业务费,请根据一九八三年公安业务费的开支数和年终包干结余数,按照移交工作的范围,实事求是地确定上划数额,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底前共同上报财政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在未办理上划前,一-九八四年所需事业费开支,暂由地方财政垫支,待正式上划后再由国家安全厅(局)从国家安全部拨给的事业费中归还。
四、根据中办发(1983)、48号文件规定;地方安全机构的行政经费仍由地方财政供给(包括办公、宿舍楼等行政用房的基建),属于行政方面的各种物资、财产以及各项经费的划转,也应比照上述原则由公安厅(局)划给安全厅(局)。
五、一九八三年底前完工和未完工的基建项目,应按开工时确定的用途划分归属。
六、服务福利机构和设施能划分的应合理划分,不能划分的仍应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