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12-15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政干〔2008〕337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关于调整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08〕290号)精神,确定从2008年8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的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金标准

    住房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调整为2.60元。

二、房租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住房待遇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下同)200元,副军职185元,正师职125元,副师职120元,正团职100元,副团职95元,营职以下75元;六级士官95元,五级以下士官75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60元。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住用自有住房的,房租补贴为物业服务费补助。

    (二)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自理住房后仍占用军队住房的离退休干部,按照军队规定应当腾退住房的,在腾退期限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超过腾退期限的,一年以内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一年之后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市场租金价格,由住房管理单位参照当地上年度市场价格确定。

    (三)军队离休干部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新租金超过本人及配偶房租补贴部分免缴。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可由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五)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只允许遗孀本人或1名未成年的子女享受房租补贴。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属的,只享受一份房租补贴。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租金收缴和使用制度,租金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出租住房的维修。

四、房租补贴经费保障

    调整房租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2008年的由军费开支(武警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9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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