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0-05-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建〔2020〕119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影响,稳定和提升国际航空货运能力,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下简称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4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以下简称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准

(一)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

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改造成本的80%予以补助,按飞机类型分成两档:单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80万元,双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145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

(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

1.对疫情防控期间执飞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档,具体标准为:

单位:万元/

航班飞行单班里程

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下

最大起飞全重200吨及以上

2000公里以下

0.75

1.5

2000公里(含)-5000公里

1.25

2.5

5000公里(含)-10000公里

2.25

4.5

10000公里及以上

3

6

2.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班数量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申报程序

(一)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大航)及外国航空公司每月定期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航空公司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至民航局、财政部。

(二)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其中:三大航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负责转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意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

(二)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41日至2020630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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