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门统评机构和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机构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3-26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办统〔2001〕6号
【首选类别】 统计评价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随着我国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综合统计和各业务管理部门统计相互补充的政府统计工作体系。1992年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财政部等国家经济调控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使得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得到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国民资产负债核算方面,财政部门的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资料,成为国民资产负债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同时,国民经济核算全面系统地描述了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为宏观经济分析以及财政系统各项管理工作提供了宏观的信息基础资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各项统计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价值,各地区财政部门统评机构(简称“财政统评机构”)和统计局的国民经济核算机构(简称“统计部门核算机构”)必须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建立正常的数据交换使用工作制度,即:各地区财政统评机构在每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结束后,向本地区的统计部门核算机构提供编制本地区资产负债核算表的企业、单位的有关财务资产数据,保证本地区的资产负债核算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区的统计部门核算机构应在各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编制完成后,及时向财政统评机构提供本地区的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为做好地区总体经济分析、加强财政和各项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在日常的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中,财政统评机构与统计部门核算机构也要加强管理、沟通和信息共享。

    如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联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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