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9-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0〕7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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