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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以专款的形式,安排给自治区用于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工作的资金。
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地矿局和国土资源厅要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各负其责,共同配合,管好用好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地勘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经费支出预算,向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地勘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批复地勘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参与地勘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论证、监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自治区地矿局负责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中央专项资金使用五年规划;组织年度地勘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批、论证、监理、验收、考核以及项目实施等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收管及配合自治区地矿局进行地勘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凡在自治区内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地勘专项资金项目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勘查项目应符合自治区地质勘查中央专项资金使用5年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治区重要经济区带上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
(三)为寻找自治区经济发展急需的大中型矿产地的地质勘查项目;
(四)对于自治区矿业勘查开发起关键作用的应用性地质矿产科研攻关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地矿局会同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地勘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年度地勘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安排建议。不同单位申报内容相同的地勘项目,其承担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年度地勘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安排建议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4
第九条 财政部对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的年度地勘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安排建议审定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年度地勘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条 地勘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经费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地勘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须按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交地质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关于年度地勘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经费支出预算的批复后,应相应追加项目主管部门部门预算指标,并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可以用于项目地质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坑探、硐探、钻探、槽探等野外工作项目和岩矿鉴定测试、综合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经费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地质勘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地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终了要向其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要向其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地勘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地勘专项资金、乱列项目开支成本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