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2-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字〔1988〕2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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