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2.数控机床产品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