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2-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2〕90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项目的函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项目的函》(公边[2002]21)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速度,促进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与内地其他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减轻企事业单位和车主负担,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

    二、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后,请你部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文自20041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中有关《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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