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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已经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向我们反映。
自
一、乡(镇)级国库试点的条件。各地要因地制宜,一般应选择经济发展比较发达,财政收支数额较大,乡(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工作基础比较好,财政、银行、税务机构比较协调,县(区)国库机构健全,经办人员能适应乡国库代办业务的乡(镇)进行试点。试点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省分金库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并与同级税务部门协商确定。试点是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行确定。试点的乡由县财政局与县人民银行确定。
二、乡(镇)级国库的组织。各地乡(镇)级试点国库为国家金库县(区)支库设在乡(镇)的代办机构,是地方国库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应按照行政区划名。如“××县支库××乡(镇)代办处”。
乡(镇)代办处的业务工作原则上可由县(区)财政局、支库委托当地专业银行的基层营业机构办理,如农业银行营业所或工商银行办事处。
乡(镇)国库代办业务直接受县支库垂直领导。代办处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县支库和县财政应负责对乡(镇)代办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乡(镇)代办处业务工作可由银行会计人员兼办,但需固定人员,业务量大的乡,可由专人办理。为了保证代办处的工作质量,上级财政、税务、国库应事先对兼办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乡(镇)各级财政收入;根据乡(镇)财政体制划分的预算收入范围和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地办理县、乡(镇)级财政库款的划分留解。
(二)协助乡(镇)财、税机关组织各项财政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
(三)根据乡(镇)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办理乡(镇)财政库款的支拨。
(四)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并监督乡(镇)财政库款的退付。属于县乡分成收入的退库,须经县财政、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由乡代办处每月集中办理。对县以上的各级预算收入,乡代办处不得办理退库。违者必须限期追回退还的资金。
(五)对乡(镇)财政收支进行帐务核算,按期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县支库报送国库会计报表,并核对帐务。
四、乡(镇)代办处办理预算收入的业务范围。乡(镇)代办处原则上只办理乡(镇)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县乡两级分成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
专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代理乡金库业务,所使用的有关科目为“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不得使用其他科目。
为了保证县级(含县级固定收入)以上各级预算收入的及时划分、留解,减少库款报解层次,代理乡(镇)级国库业务的专业银行营业所(办事处)对所收纳的中央、省、市县级预算收入,均作为国库经收处业务,按“国库条例实施细则”对经收处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积压、挪用。
乡(镇)代办处收纳的乡(镇)级与预算收入(含分成收入),原则上应逐日报解,以保证财政资金调度的需要。累计收入不足1000
六、关于乡(镇)代办处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资金报解程序试点乡(镇)国库工作的地区,必须建立必要的资金报解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制度。具体可由省财政厅(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参照“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乡(镇)财政工作的需要商税务部门制定。乡(镇)代办处各种会计科目、凭证、帐簿、报表的设置,均应按细则中对支库的有关要求办理。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乡(镇)级国库的试点规定,县乡级跟财税部门应及时向代办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如乡级预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县乡级各级财政的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分成留解比例、财政收入退库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税规定制度等等。基层税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已经保证乡(镇)代办处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八、试办乡(镇)级国库工作是进一步调动乡(镇)政府理财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对这一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总结经验,认识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并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