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9-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监〔2000〕40号
【首选类别】 监督检查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备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各和盈余积金转增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帐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资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查;

  五、中央各部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策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查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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