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备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各和盈余积金转增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帐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资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查;
五、中央各部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策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查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