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2-12-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2〕7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城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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