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0-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债字〔1998〕27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划款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1998年凭证式国债受到城乡居民普遍欢迎,投资者购买踊跃,到9月末已完成发行计划的99%以上。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年度国债发行规模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9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5年期120亿元,从1014日开始发行,1130日结束。

  二、为便于管理,本次发行前原定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截止期,也相应从1031日延长至1130日。发行期后再次售出的凭证式国债计息期,3年期最长计至20011130日;5年期最长计至20031130日。

  三、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年利率3年期为5.85%5年期为6.4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按《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划款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49号)中,关于今年71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按实际发行进度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缴款日期为1023日和1123日。财政部按照各包销行实际缴款数额,分别从101日和111日开始计息。

  六、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方式、发行款的缴纳、发行费率、发行费的支付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均按《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34号)规定执行。

  七、考虑到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较长,且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投资人利益,规定凡于本次发行前(1014日,不含本日)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19981031日后提前兑取(持有期不满1年)的,可根据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附件:各商业银行包销本次凭证式国债数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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