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6-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2002-06-19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2〕40 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司发通[2001]11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司法部司发通[2001]114号文件已规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今后国家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因此,决定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后,各级司法部门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复函》(价费字[1991]5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中第四条有关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