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1-06-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1〕3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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