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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1-06-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1〕3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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