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2-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9-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17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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